刘某是一名维修技术工人,自2017年开始受雇于瓜州县某医院,在医院经常维修各项设备,月工资3000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5月,医院通知刘某不用再继续上班,刘某离职时医院尚欠其工资5000元。刘某索要工资未果,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医院的劳动关系,医院支付拖欠工资5000元、工程款7000元,并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万元及赔偿金1.4万元,补缴两年的养老保险1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不认可其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双方只是合作关系,并非长期雇佣,刘某所称拖欠的工程款项,双方也未形成结算的单据。为及时化解矛盾,尽快解决纠纷,法官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双方各作出部分让步。最终,医院承诺10日内补偿刘某1.25万元,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另行主张,双方纠纷仅用两个小时就快速调解完毕,法院高效的办事效率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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