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必须减少,但执行工作不能‘下线’。”金塔县法院充分依托信息技术平台积极开展执行工作,在坚决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确保执行工作不停歇。
2018年3月,孙某与吴某因健康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吴某支付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08万元。因吴某迟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某于2021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双方之间矛盾尖锐,执行干警的反复沟通并未起到效果,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自全县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开展疫情防控以来,具有强大震慑力的集中执行行动暂时无法正常进行,于是执行干警通过线上方式继续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经过执行干警耐心释法析理和多次劝解,被执行人吴某最终通过转账方式履行了全部执行款。
执行工作由“线下”转为“线上”,特殊时期随机应变的小举措,给当事人带来的却是实实在在的大便利。疫情防控期间,金塔县法院执行工作不等、不停、不拖,先后通过线上途径发放执行款21.45万元,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