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结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已当庭宣判结案。
2018年8月,柴某位于柳河镇某村住宅享受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柴某与吕某口头协商,改建的房屋由吕某施建,包工包料价格为1230元/m2。结算以完工后实际测量建筑面积为准。确定后,吕某即进场施工,于当年9月房屋完工。2018年9月20日经玉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评估,验收结论为房屋合格。2019年5月吕某对修建房屋的室内粉刷、涂白,又对验收之后发生了折断的屋顶层面挑檐维修。此后吕某离开再未进场。吕某撤场后找柴某结算工程款,双方发生争执,未能结算工程款。
案件经过二次庭审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过大,并且柴某提出:一、房屋施工范围内未完成:1.马桶的安装。2.洗手盆的安装。3.房屋北外墙面未抹沙浆、未刷白,原告认可,同意承担费用,可从应付工程款减扣,但是原、被告对所需费用,协商无果;二、房屋双方认可施工范围内已经完成有质量问题项目:室内墙面数处开裂、插座不严密、楼板与墙面结合部存在一头高,一头低的误差、下水管过于靠近墙面、屋面挑檐折断。三、房屋无法居住租住楼房的损失,不能耕种土地造成的损失。柴某要求以下欠吕某的工程款抵顶各项费用。
2021年6月17日法官对双方争议可得建筑面积进行现场调查。针对双方的分歧逐一梳理。核算确定柴某拖欠吕某的工程款为33555.81元。判决处理了双方认可无争议的项目。柴某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但是未提起反诉,对于柴某争议事项,保留柴某的诉讼权利,柴某可以收集证据,另行处理。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玉门市人民法院进一步探索为民服务新举措,大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将细心、耐心注入到诉讼工作中,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人民法院的履职清单,提升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获得感。全院干警用高效、优质、便民的服务,积极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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