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调解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徐某、秦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徐某、秦某于2018年4月13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徐某将其所有的北奔双桥自卸车一辆,以6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秦某,双方约定秦某应于2018年4月13日付30000元,2018年4月20日付10000元,2019年1月15日前一次性付22000元。但秦某仅按约定支付了30000元,下欠32000元至今未付,经徐某多次索要,秦某总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付,无奈诉诸法院,诉请秦某偿还购车款32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8600元。
案件经一次庭审后,办案法官对秦某传唤询问得知,徐某、秦某双方系旧识,秦某不能及时履行约定也是事出有因。秦某早年经营装卸车起家,后因经营不善,导致四处欠账;又因其妻子身患疾病,需住院做手术,无法及时支付徐某的购车款,至此一直拖欠未付。办案法官了解秦某情况后及时传唤徐某,当庭进行调解,徐某得知秦某难处后,也表示违约金不要了,32000元购车款也可延长还款时间,双方对购车款达成给付协议。待拿到调解书后,双方当事人向办案人员表达了为他们解决纠纷所付出辛苦的谢意,秦某便匆匆赶回医院照料妻子。
办案法官以为民解难为出发点,传递司法温情。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究、违法必究的方针,让人民群众对法院有更多的信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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