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调解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王某、张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某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代某公司向王某赔偿五万多元,不足部分两千多元由某公司承担。
2020年11月9日8时45分,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玉门市X266玉布线由西向东逆向行驶在转弯处,与张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达成协议。在2021年4月26日,王某将张某与张某在职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起诉至本院。
案件受理后,巡回法庭工作人员积极与当事人联系,在该案件开庭前指导被告提交相关证据、身份信息、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员工证明、劳动合同、行驶证等手续,并为被告写了提交材料清单。让张某一次性将向法庭所需要的材料准备齐全,避免耗费时间,来回奔波。办案团队为了节约庭审时间,挺高诉讼效率,庭前还指导王某的法律援助律师积极准备证据材料,核算各项请求费用,避免庭审中出现材料不全的现象。要求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经理针对本案适用的规则,履行方式,提供赔偿方案。2021年6月18日开庭中因为庭前的充分准备,保险公司与某公司积极配合,在开庭时,经承办人释法析理,王某与张某不到一个小时,经核算各项费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得到了自己心仪的赔偿。保险公司、张某、某公司也将自己的损失降到了最少。
办案法官以为民解难为出发点,传递司法温情,减少人民群众的麻烦,让人民群众对法院有更多的信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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