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玉门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处理了一起三轮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调解,三轮车主当场给付车辆维修费,案件顺利化解。
【案件经过】
2021年6月1日,闫某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车在玉门市老城某街道行驶时,撞上张某某驾驶的小轿车,造成闫某某受伤、张某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闫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让直行机动车和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将车辆维修后,双方就维修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因闫某某在外地务工,且使用老年机,并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持有异议,拒绝赔偿。经案件承办人耐心解答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侵权案件法律规定等,闫某某表示同意赔偿大部分修理费,在征得张某某同意后,于当日委托亲属在法院支付修理费。
【法官说法】
近年来,很多人将三轮车作为农业生产和代步的工具,为生产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也出现了三轮车驾驶人不佩戴头盔、违规载人、不按交通规则随意行驶等现象,导致交通事故频发,法官在此温馨提示,三轮车不按交通规则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使自己受伤需要治疗,还要赔偿对方人身、财产损失;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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