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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医美产品有风险,爱美人士需谨慎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王冬琴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3 15:49: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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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美之风盛行,走进美容院的爱美人士越来越多,因医美问题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近日,敦煌市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医美护理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美容院护理后身体出现“大片红斑”
    2020
年4月,33岁的李女士经熟人介绍,到张某的私人美容所花费近万元进行了身体护理,同时购买了该美容院的美体产品进行使用,李女士对美体效果满怀憧憬。半个月后,李女士发现自己的身体出现大面积红斑,产生过敏,后立刻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是接触类产品过敏,李女士在医院就诊期间一直服用抗过敏药物。拿到医院的诊断结果,李女士随即停止了对所购买的产品支付剩余费用,认为是美容院售出的美容产品导致其过敏。
   经过一系列治疗,李女士的皮肤终于恢复了正常,这中间除了耗时耗力,还先后花去了不少医药费。张某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无果,故将李女士诉至法院。李女士拒绝给付货款,同时要求张某赔偿误工费、后期治疗费。

 

  【法院审理】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应承担给付费用责任

敦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关系一经成立,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为李女士提供了产品及相应的美容美体服务,张某要求李女士给付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李女士当庭辩解张某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过高,因张某向李女士提供的产品,其中包含服务费,根据法律规定及日常消费习惯,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双方达成消费的意向后才实施交易行为,且李女士在收费明细、价格单上签字,视为对费用的认可,李女士主张的其使用了张某的美容院提供的产品后产生不适,造成损害后果,无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

经法院判决,李女士给付张某护理等费用7880元,本案审理结束。

 

  【法官说法】做好医美服务合同、收据等证据的留存工作

    据本案主审法官韩秀娟介绍,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美的向往变得越来越容易实现,很多人纷纷走进医疗美容机构尝试改变自己的容颜和形体。近年来,由于顾客选择医美而产生的各种事故纠纷频发。希望大家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充分了解医美及购买使用产品的内容和潜在的风险等,对美容效果抱有合理期待,商家及顾客都应做好医美服务合同、收据等证据的留存工作,万一发生侵权、合同等事故纠纷,双方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