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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法院:一场艰难的调解

来源: 作者:王雪杉 责任编辑:玉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3 17:37: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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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法官,除了我们的矛盾”,玉门法院第二法庭,原被告双方互相握手的同时向办案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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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还要从2015年说起20157月通过严某给任某、苗某、马某、丁某合作经营的玉门某公司供应了富士施乐黑白打印机一台、联想电脑三台、复印纸一箱,价值约10000余元。设备交付使用后该公司仅向严某支付5000元,余款再未付过。该公司后因经营不善歇业,严某提供的设备材料款无人支付,也未给严某确认债权。直至2021年,严某多次找到任某、丁某请求付款,作为公司的前合伙人,任某、丁某互相推诿。严某索款无果,遂到法院起诉,请求任某、丁某支付欠款

因案件时间跨度长,二被告去向不明,难以联系,加之原告严某又是残疾人,行动不便,无力提供二被告更多信息。办案法官为联系到二被告,辗转玉门多地,一直无法与被告联系,最后经过打听找到被告任某的妹妹期翼任某家人能提供任某联系方式,进一步梳理案情、审理案件。任某之妹以不与其兄来往,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经再三做工作,任某妹妹提供了任某妻子的联系方式,几经波折,终于与二被告联系并确定开庭时间。庭审中,被告丁某到庭,被告任某又不到庭,以在外打工,无法参与庭审推脱。诉讼陷入僵局。

抗辩严某起诉他毫无根据,他跟严某素无来往,设备材料也非他签收,严某应去找联系设备的任某要账。因为严某提供的设备材料是成立公司所用,公司现已歇业,四股东之间互不交往,严某的债权虽然诉讼,但无人确认。为避免在诉讼程序中让当事人造成诉累,从节约司法成本,化解双方矛盾的角度出发,最好的办法就是调解解决纠纷

法庭遂从情理、法律规定向被告做工作经过两个多小时庭审协商,原告严某、被告丁某同意放弃任某的被告资格,由被告丁某向原告严某支付3000元一次性解决纠纷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法院以为民解难为出发点,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揪心事为落脚点,传递司法温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究、违法必究为指导思想,让人民群众对法院有更多的信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