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8日,玉门市人民法院玉门镇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并促使当事人当庭履行了全部案件款。
原告李大兵(化名)诉称,2014年9月28日,李大兵和王二强(化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将其土地出租给王二强进行耕种,双方约定了承包年限和租金,并约定王二强于每年9月30日前支付当年土地租金。合同签订后,王二强仅交纳了2016年以前的土地租金,此后再一直未交纳土地租金。李大兵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二强支付土地租金。
接到案件后,法官了解到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矛盾较深,判决结案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和案件款的执行。便多次用电话联系、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通过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害、释法明理,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了案件款58000元。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玉门市人民法院玉门镇法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方式,积极促使当事人当庭履行案件款,不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真正将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落到了工作实处。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