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也系老乡,2014年被告孔某因经营养鸡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某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3%,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孔某未按时还款,并就借款本金利息重新出具借据,此番操作多次重复之后,孔某仍未还款,张某要钱未果将孔某起诉至敦煌市人民法院。
本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原则,承办法官对此案进行了充分的庭前调查。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认可借款事实,但对借款偿还金额争执不下,孔某以自己不识字为由,认为张某在借条上做手脚,并称曾将养鸡场的鸡给张某进行抵账,给张某已还15000元,但孔某却无法提供证据进行佐证。经过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也无法取得双方握手言和的效果,最后法官依法作出判决。
据了解,孔某、张某均为外地人,后一起搬迁至敦煌市,张某念在同乡之情向孔某借钱,可经过多次催促孔某仍未还钱,这导致二人关系破裂,曾经的同乡情谊化为虚有。民间借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接触到的法律关系之一,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助于我们保障自身的资金安全。生活中多数民间借贷行为依靠的是双方关系及信誉维持,存在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等情况,这些情况下极易引发纠纷。所以,在出借资金的时候,一定要有格式正确、内容完备的借条或借款合同,借条和借款合同对于减少纠纷、有效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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