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某和妻子额某离婚后,女儿沙某和额某一起生活。2014年,额某和张某再婚,张某与额某和继女沙某关系十分融洽。去年年底,额某因意外不幸去世。在前妻去世后,巴某便找到了张某,要求将沙某带回自己抚养,但遭到了张某的拒绝,巴某为此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张某认为,自己和沙某形成的继父女关系,不会因为额某的去世而解除或者消失,自己和沙某已建立了深厚的父子之情,自己愿意抚养她长大。但亲生父亲则坚持孩子要由自己抚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充分尊重孩子意愿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注重法律释明与情理感化相结合,多次召集巴某与张某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解除张某与沙某的抚养关系,沙某由原告巴某抚养。至此,原、被告一场争夺孩子抚养权纠纷的案件圆满画上句号。
法官寄语: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法院的调解或判决只是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孩子未来的成长仍需父母共同关爱和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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