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两件原、被告相同、案由不同的案件。
【基本案情】
刘某雇佣赵某在其承包的工程中开铲车,双方约定了每天260元的劳务费。因赵某在工作过程中将刘某的铲车损坏,刘某以赵某未支付修车费为由一直未向赵某支付劳务费,赵某因此多次向刘某索要。2021年1月,赵某在刘某家中索要劳务费时,因赵某言语不当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将赵某打伤,赵某住院治疗3天。现赵某将刘某诉至敦煌市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劳务费及承担其受伤住院造成的相关损失。
法官释法:在赵某诉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刘某欠赵某劳动报酬双方均认可,刘某应承担给付之责。刘某辩称因赵某将其铲车损坏才一直未支付,因该事实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刘某未提交证据证实,敦煌市法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在赵某诉刘某健康权纠纷案中,刘某因侵害赵某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赵某对同一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减轻刘某的部分责任。
法官提醒:在遇到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首先想到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当的维权方式,不仅维护不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能造成更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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