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了案款,案件顺利审结。
2019年11月,原告蔺某驾驶的某运输公司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在行驶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四轮车发生追尾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蔺某负主要责任,被告牛某负次要责任,后双方将各自车辆修复,原告蔺某要求被告牛某承担车辆修理费及停运损失22390元的45%计10076元。
庭前,承办法官认真阅看了当事人的诉状及证据材料,并将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交换,耐心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调解的好处及调解书与判决书的同等法律效力,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牛某当庭向蔺某及该运输公司支付各项损失费用合计6325元,该案顺利结案。
调解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同时也是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维系当事人之间感情或合作关系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该案正是在法官的指导下采用庭前调解,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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