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东坝法庭审结了一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最终见义勇为人获得2.4万元治疗补偿。
2020年8月某日夜间,被告赵某家住宅着火,原告王某被叫醒同其他村民前往火灾现场施救,后在消防队的参与下将明火扑灭。为了控制火势蔓延和消除复燃的可能,原告王某通过搭梯子前往房顶查看,由于夜间光线昏暗,在行走过程中不慎从房顶跌落,造成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因双方当事人对治疗期间住院花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系邻居,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悉心调解,本着维护双方当事人和睦的邻居关系,同时避免让见义勇为人凉了心,法官经过一下午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就住院治疗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给付2.4万元作为原告见义勇为住院治疗的补偿,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同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要弘扬中华的传统美德,鼓励人们在危难时刻相互帮扶,营造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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