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导致牙齿损害赔偿的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牙齿治疗费属于残疾器具费还是属于医疗费。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朱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一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原告梁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梁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梁某无责任。原告梁某的伤情被诊断为外伤性头痛,同时造成梁某牙齿21、22冠折,11牙体隐裂,共计花费医疗费1757.48元。后原告梁某在某口腔诊所安装义齿,花费401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器具所需费用。安装义齿是为了恢复原告遭受创伤器官的功能,符合残疾辅助器具的特征,是否需要配置辅助器具不以是否达到伤残等级为前提,而应从恢复器官功能的实际出发。现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明确义齿安装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义齿安装费用应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故原告梁某主张的牙齿治疗费40112元,应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牙齿治疗费等各类费用及损失共计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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