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了服务费,合同履行完毕后又反悔,服务费难道不受法律保护吗?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7175.60元。
2017年3月,被告酒泉市某公司委托原告赵某某在金塔县某村落实2017年杂交西葫芦生产面积。同年5月,原告赵某某和该公司签订《服务费合同》,约定对检验或鉴定合格的杂交西葫芦种子该公司以每公斤2元的价格作为服务费付给赵某某。后原告组织农户将种植收获的8587.80公斤杂交西葫芦种子交售给被告。被告支付农户制种款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服务费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提交的西葫芦种款付款表和收种清单可以证实向被告交付的杂家西葫芦种子为8587.80公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7175.60元(8587.80公斤×2元/公斤)。法院遂判决,被告酒泉市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服务费1717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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