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4月7日14时10分许,原告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敦煌市祁连路与寿昌路交叉十字路口处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敦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原告李某受伤后,在敦煌市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4537.53元,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误工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限为50日,营养期期限为40日。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未果,便向敦煌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依据查明事实及双方过错情况,确定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张某在人民财险酒泉分公司投保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于原告李某的合理合法损失由人民财险酒泉分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张某承担。
法官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历来是安全问题的重中之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常见的交通工具,目前市场上部分自行车性能已经达到时速40公里甚至更高,电动自行车更是以省时、高速称霸城市的每个角落。虽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能够为出行提供便利,但不容忽视的是非机动车具有最易引发事故的两个特点:一是行驶轨迹突变。非机动车在行驶中突然改变方向,尤其是电动自行车速度快,突变行为让其他交通参与者猝不及防更易引发事故。二是安全意识不足违章现象多。非机动车的使用者群体庞大、年龄跨度大、安全意识参差不齐、守法守规意识不强。因此,敦煌市法院的法官提醒各位市民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请各位市民遵守交通法规,共同建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出行环境。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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