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知多少
2021年8月30日,阿克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财产成功执结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此案8月26日收到库某某执行申请书,阿克塞县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执行,仅四天便成功执结。
该起离婚纠纷案被执行人需向申请人支付家庭共同财产分割110000元,但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遂于2021年8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依法查询,得知被执行人为某单位在职职工,除其他不可扣划的财产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足以执行本案,2021年8月30日,阿克塞法院执行局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划至法院执行账户,仅四天使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释法: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活资料(如住房、家具、生活用品等),以及普通的生产资料及附属收益(如个体商号、运输工具、承包合伙经营收入等)。这些类型财产的特点一般是标的额较小,价值不大,且实物形态明确,便于分割,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处理起来相对比较容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经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等所获收益,以及股票、期货、基金等投资性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共同取得的知识产权或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的经济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2;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本次《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两处修改,一是明确将劳务报酬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之中,二是将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劳务报酬比较好理解,而投资收益就相对比较复杂了。《民法典》中的“投资收益”既包含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的收益,比如婚后夫妻一方购买的股票;也包含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在婚内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但因为婚后进行过操作,因此而产生的收益。
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非常值得引起大家的重视,它不仅影响着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相处,还关系到双方分开后的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对此应当有理性的认识,并且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预判,同时做好提前规划,避免矛盾发生。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元,也是给人归属感最多的生活共同体。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更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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