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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爱犬咬人,责任谁来负?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王瑞春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16 9:05: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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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案情简介】

刘某将自己的果园交于苏某管理,家养小型宠物狗也一并交由苏某管理。2020年10月,李某因想要租赁刘某房屋需进入果园找刘某协商,苏某遂允许李某进入果园,但入园后李某被宠物狗咬伤。经治疗,李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7000元。后李、刘二人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李某将刘某诉至敦煌市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刘某是否应该赔偿李某的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害人李某有权向动物饲养人(主人)刘某主张赔偿,也有权向动物管理人苏某主张赔偿。如果受害人李某向饲养人(主人)刘某主张赔偿,刘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管理人苏某进行追偿。且因李某有对自己安全注意的义务,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减轻的幅度一般在20%-50%之间。因此,刘某应当向李某赔偿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