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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来源: 作者:付容 责任编辑:玉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16 10:35:5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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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日,玉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申请人贾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玉门某民营水利发电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过详细的询问,了解到了该笔借款的来龙去脉,原来是几年前该民营企业因生意周转资金不足向贾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经营不利无法扭亏为盈,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清偿借款本息,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后,将该民营企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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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该企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该企业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发起网络查控。同时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该企业设备老化,运营困难,确实陷入生产窘境。据悉该企业属于季节性水利发电行业,每年三月下旬春季放水后才能发电,待至五月下旬才能与酒泉供电公司开始结算第一笔电费。

现该企业不仅存在外债无法偿还的情况,就连员工工资也不能按时发放,但企业还有发展前景。执行法官考虑到实际情况,将强制执行与善意执行相结合,一方面要求该企业积极想办法履行案件款,另一方面多次向申请人说明被执行人困境,并耐心劝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截止目前该案在国家电网的协助执行下已分批次转入执行案件款222万元,申请人贾某领取129万元,剩余案款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和盘活企业经营,现该企业已正常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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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执行标的额大,如果机械执行很有可能会使企业陷入危机,执行法官坚持善执理念,综合考量、审慎适用执行措施,既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又充分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这只是玉门法院涉企业案件执行的一个缩影,涉民营企业案件中既有民营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也有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这些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坚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全面权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转变工作思路,创新执行举措。一方面强调对有条件履行的企业,采取对被执行企业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执行措施,避免因执行措施不当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进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对陷入困境的企业,要注重被执行企业的承受能力,做到“变思路”、“留出路”、“给活路”,积极而慎重地采取执行措施,避免因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