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花海法庭发出了《民法典》实施以来首份人身保护令,有效保护申请马某园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马某园(女)与被申请人马某龙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双方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生活的日渐平淡,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21年8月7日,双方因经营店铺发生争吵,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打伤。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殴打他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8月18日,申请人马某园以保障自身人身安全为由,向玉门市人民法院花海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法官向申请人马某园了解情况,审核了申请人马某园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申请人马某园确实存在遭受被申请人马某龙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马某龙对申请人马某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马某龙骚扰、威胁、恐吓、跟踪、接触申请人马某园及其相关近亲属。及时向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制发保护令,并告知被申请人如违反上述禁令,该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职责。人身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为家庭弱势成员撑起法律“保护伞”,不仅能够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而且能够有效制止家庭暴力,使一些当事人维持和修复婚姻关系,从而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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