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1日下午,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全某某妨害公罪一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全某某系玉门市独山子东乡族乡居民。2021年4月14日9时许,全某某在驾驶证处于违法未处理、超分、扣留状态,其驾驶的车辆处于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状态的情况下,驾驶该车辆行驶至玉门市小金湾乡和独山子乡交界处时,玉门市交通警察大队花海交警中队正在此路段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值勤。全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掉头驶入该处南侧田间便道,交警与一起协助执法的辅警随要求全某某配合检查,全某某拒不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拒绝给警察交车钥匙,随后弃车离开现场。执勤交警和辅警准备将该车拖离现场时,全某某返回现场抗拒执法,且辱骂、恐吓、威胁执勤交警辅警,拒不配合接受执法,并强行驾车逃离现场期间,两次驾车冲撞辅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为抗拒交警执法,采用辱骂、威胁、驾车冲撞等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执法权威不容亵渎。辅警是协助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警察带领下依法履行职务时,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对涉及侵害配合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的犯罪行为,将坚决打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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