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后对其盗取朋友身份证、驾驶证办理信用卡的行为供认不讳。最终,玉门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20年11月初,被害人李某开车上高速过ETC通道时显示其进入了黑名单,经向银行查询,其名下一张工商银行的信用卡已经逾期8个月。经李某仔细回忆,其并未在工商银行办理过信用卡。李某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使用其朋友李某的车辆时,未经李某同意,携带其放于车内储物格的身份证、行驶证在玉门市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ETC陇通卡(系可透支1万元额度信用卡,银行预留的电话号码为王某某本人的手机号)。王某某使用此卡进行个人消费至案发。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逾期未偿还透支款及滞纳金本息共计12330.48元,为减少征信影响,李某偿还逾期。后被告人王某某偿还李某12300元,并取得李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被害人李某的教训深刻,法官提醒,居民身份证是公民最基本、最有效的身份证明,遗失、被盗的身份证极易被他人利用并且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身份证日常使用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保护好个人的身份证原件,谨防丢失,一旦发现遗失,要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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