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玉门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侯某某等人与姚某等人在玉门市新市区某KTV消费时发生口角,后双方在KTV楼道内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经鉴定,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侯某某一方的贾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姚某一方的梁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此次互殴事件中,未涉及刑事犯罪的其他违法人员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被告人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两人轻微伤的后果,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两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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