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1日下午,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某和胡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出售银行卡所得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出租银行卡所得2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胡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璧山鑫港湾支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当天连同手机银行卡密码、银行卡绑定的电话卡、个人身份证信息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程某某(另案处理),胡某出售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造成多名被害人被骗资金达1798040.46元。
2021年1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玉门市先后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甘肃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共5张银行卡,经马某东(另案处理)介绍,马某某先后将自己办理的5张银行卡及手机银行、绑定电话号码、手机、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六件套”,以每支付结算1万元提成60元的价格出租给马某海(另案处理),非法获利2100元。马某某出租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五张银行卡共计支付结算诈骗资金653420.6元。
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想捞偏门,出租出售银行卡赚钱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一记警钟。出租出售银行卡没得到多少钱,换来的是牢狱,这笔账怎么算都划不来。君子爱财,需通过诚实劳动获得,为了一点不义之财,自己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以致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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