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对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一案依法开庭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与其上线人员任某某商量,由任某某提供股民电话号码,王某组织人员以拨打电话的形式,获取股民个人信息,以每条信息75元的价格贩卖给任某某的上线人员,被犯罪团伙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被告人王某从孙某某、张某、裴某、刘某某、肖某某处收购“四件套”(银行卡、电话卡、U盾、身份证照片)6套,以每套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钟某某,被犯罪分子用于支付结算诈骗资金。被告人王某受钟某某指使,联系孙某某前往银行将出售的银行卡挂失并补办,后孙某某使用新办理的银行卡购物消费355.05元,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1708元,王某、孙某某共同盗走银行卡内资金2063.05元。上述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到庭后对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玉门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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