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玉门市人民法院民二庭主动作为,通过实地查看并向当事人释法明理的方式妥善处理了一起长达七年之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4年,焦某承包了A能源公司的土建工程。工程完工后,经鉴定该工程质量部分合格、部分不合格。2020年A能源公司只给付了质量合格部分的工程款,对不合格部分经A能源公司自行维护后对该工程进行投入使用,但对剩余工程款拒不支付。为此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产生纠纷,多年来一直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对不合格部分工程的工程款未彻底解决。现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A能源公司支付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
在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带领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前往涉案工程现场,实地查看了解工程状况及目前工程的使用情况等,并通过向双方当事人宣传合同无效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由施工方承担责任等法律知识。A能源公司对不合格部分自行维护后将工程投入使用,请求减少工程价款。为了使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又考虑到工程款多年未付,合议庭多次释法明理,经过合议庭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自此这起长达七年之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示】
司法实务中遇到建设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请求酌量减少工程款时,其所能得到支持的减少额一般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实际拆除、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人工费用等,双方就上述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通过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办法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建设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可以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承包方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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