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好!我和刘某的案子,我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接受判决结果,想把案件款交到法院。”早上,刚上班,玉门镇法庭法官就接到了当事人隆某某的电话,要主动履行案件款。至此,玉门市人民法院玉门镇法庭又妥善审结了一起因打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8年8月,玉门本地村民刘某与四川籍来玉门养蜂人隆某、隆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导致刘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后公安、派出所调解,因双方矛盾较大,互不相让,最终调解不成。刘某便具状起诉,要求隆某、隆某某二人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玉门镇法庭受理此案件后,法官向公安机关调取了行政处罚卷宗及视频资料,认真分析案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不偏不倚,作出了公平、公正的裁判。宣判后,刘某当庭表示不上诉,隆某、隆某某收到判决书后便有了开头的一幕。数日后,隆某、隆某某二人委托其代理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案件款转交至法院。
多年来,玉门镇法庭审理的人身损害侵权案件无一件上诉,当事人主动履行的案件占到八成以上,案件的公正裁判保证了当事人的主动履行义务,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有力的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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