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苏某与白某于2019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依照风俗进行了“见面、定亲、娶亲”程序,于2019年4月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婚后不久,苏某外出打工,同年6月,白某在未告知苏某及家人的情况下私自前往新疆与他人共同生活,苏某及家人多次劝说白某回家,但白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诿。由于白某的行为致使双方的同居关系无法继续,双方在举办婚礼前,苏某通过介绍人向白某给付彩礼10万元,现白某与苏某生活不足一年后便离家出走,给苏某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遂苏某于2020年10月将白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彩礼。
庭审中,白某称与苏某共同生活一年多,为苏某怀了2个孩子,苏某及家人没有给其看过病都流产了。另外,她没有在新疆和别人共同生活,彩礼钱一分不退,看病花了五万多元,都没有了。
裁判
玉门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苏某与被告白某未进行结婚登记,双方家长按风俗为其举行的“结婚”仪式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一起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原、被告是本着结婚的目的同居生活的,虽然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被告白某在同居一年多的时间怀孕两次,均流产,引产。结合医院病例,考虑到白某流产、引产对其身体造成很大伤害,原告要求全额返还的理由不成立,彩礼应当适当返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金额为4万余元。据此,该法院判决:被告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一审宣判后,苏某不服,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半年过去了,苏某多次催要,被告白某仍未将彩礼钱返还苏某。遂,苏某于2021年6月将白某再次诉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到达执行局后,执行法官传唤白某到法院,向其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告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经过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和释法教育,白某承诺于今年11月将执行案款结清。时间过的飞快,转眼11月来临,白某并未如期前至法院履行案款。玉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不怕路途遥远,不辞辛苦,遂于2021年11月15日亲自前至白某居住地,将白某与苏某同时传唤至当地法庭,在经过执行局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白某将4万余元的执行案款一次性支付完毕。同时,执行法官为苏某现场办理了案款发放手续。至此,案件执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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