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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预先扣除利息,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张迎春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17 8:42: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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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快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李某、张某系夫妻。2019年3月,李某以家庭生活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于某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当日,李某向于某书写借条,于某向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因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某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21年10月26日诉至敦煌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张某返还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

调解结果:受理案件后,了解到2019年3月26日于某向李某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当月利息1000元,实际交付金额为49000元。办案法官即向于某释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实际借款本金应为49000元而非50000元。被告张某则认为借款未交付于自己,借条上亦没有其本人的签字,故不同意履行还本付息之义务。对此,承办法官将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向其进行释明,李某借款虽为个人行为,但李某借款时向于某讲明该借款为家庭生活投资,且将借条书写在夫妻二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经询问李某、张某亦认可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故该笔借款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向原、被告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办案法官又组织原告、被告进行调解,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张某向于某返还借款49000元、利息3000元,合计52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

法官提醒:在确有证据证明利息在出借本金中已被扣除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实际出借对方金额认定为本金。

另外,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负债,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此类情况在实践中基本上没有争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在事后追认的,鉴于双方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出借款项时,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确认系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情况紧急,配偶一方未能到场签字,可在出借时借助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如视频、电话录音、微信等将配偶一方认可该债务的证据予以固定,以此来降低款项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