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未经质证,另一方当事人当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案情简介:2021年5月8日,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敦煌市某十字路口处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马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敦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前往敦煌市医院住院治疗20余天。诉讼前,经马某的妻子委托,甘肃某司法鉴定所依法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后续治疗费用约需10000元。诉讼中,张某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是否采信马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准许重新鉴定?
法官释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本案中,马某之妻在诉讼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材料未经质证,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如果对方当事人当庭认可,则予以采信;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则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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