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子女跟随一方生活
对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能否以子女随另一方改姓为由
而拒绝给付抚养费?
近日,敦煌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离婚后变更子女姓名而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邵某与樊某于2017年9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磊(化名)由母亲邵某抚养,父亲樊某每月支付800元子女抚育费直至小磊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后,樊某未按协议支付2019年和2020年期间的部分子女抚养费。邵某多次向樊某请求支付均无果,遂于2020年6月向樊某发送手机短信,称:“……当时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都说那么清楚了,你现在又出尔反尔,你愿意给钱给钱,不愿意给钱改姓也可以。”
2020年9月末,双方共同向公安机关申请,将婚生子小磊改姓为邵。之后,樊某以与邵某有约定变更姓名后可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履行责任。对此,邵某诉至敦煌市法院要求樊某继续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
【处理结果】
敦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樊某提交的手机短信中载明的“给钱”“改姓”等内容,只能认定双方约定免除樊某向邵某支付“改姓”前拖欠的子女抚养费,但未免除其承担未来子女抚养费的责任。经过沟通调解,樊某同意依旧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继续向邵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法官提醒】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请求支付子女抚养费是被抚养子女的权利,父母无权协议免除一方的法定义务,即使解除婚姻关系,仍应尽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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