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29日 星期四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金塔县法院:妻子患病状告丈夫要求支付扶养费获支持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孙琰玲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25 11:49:21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间扶养纠纷案,判决丈夫承担妻子的医疗费并按月支付扶养费。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9月,原告赵某身感异样,后查出患有肿瘤疾病。自此夫妻二人开始一边打工一边辗转多地看病。2020年11月,被告李某无奈将原告赵某送至原告父母家中后外出务工。此后原告赵某只能在父母的资助下四处求医救治。2021年10月,原告赵某将丈夫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扶养费两千元,并承担部分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

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均无结果。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原告赵某扶养费1500元,并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两人之间有了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如何,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在婚姻关系有效持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之间的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既有物质的内容,又有非物质的内容。夫妻相互承担扶养义务,此项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必须无条件自觉履行。

  通常夫妻间支付扶养费,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当从合法婚姻成立时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互负扶养义务。

  2.一方确实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当支付扶养费。需要扶养是指一方的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或者是因患病、年老等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水平。

  3.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具有扶养能力,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综合考虑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收入水平,做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