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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提供劳务受伤害,责任应该谁承担?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程康乐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26 8:58: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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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因提供劳务受伤害而引发的责任承担案。

案情及结果:胡某雇佣王某从事货物运输工作,王某驾驶胡某提供的拖拉机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因车胎爆裂导致了王某受伤。受伤者王某多次与胡某协商赔偿事宜,都被胡某拒绝。后王某起诉至敦煌市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胡某赔偿王某39447.26元。但胡某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后王某申请执行。

为什么胡某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执行结果:胡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被法院依法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