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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生命无返程,切莫逆向行!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万晓波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26 17:46: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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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爱生命》

汪国真

我不去想是否能够成功,

既然选择了远方,

便只顾风雨兼程。

我不去想能否赢得爱情,

既然钟情于玫瑰,

就勇敢地吐露真诚。

我不去想身后会不会袭来寒风冷雨,

既然目标是地平线,

留给世界的只能是背影。

我不去想未来是平坦还是泥泞,

只要热爱生命,

一切都在意料之中!

 

案情简介

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王某生前从事导游工作。2021年,王某带领旅游团队在敦煌市游览期间,发生意外跌入水渠中不幸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家属要求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表示,王某带领游客前往露营基地游览并不在游览行程计划内,故不予赔偿。王某家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未经授权带领游客前往露营基地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证实,王某私自将游客带往露营基地游览,不属于事前约定的旅游行程,且未经旅行社授权或同意,应视为个人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和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承担6%的补偿责任。

法官寄语

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对其父母及亲友将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在此,法官告诫广大市民朋友:请,珍爱生命,感恩生活。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是父母的给予,是上苍的恩赐。无论应对怎样的挫折、苦难,都应该珍爱生命,以感恩的心态来理解生活赐予我们的一切。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