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2020年5月,吴某驾驶电动车,沿敦煌市道路行驶时,遇魏某所属的黄色犬时,电动车发生侧翻,造成吴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吴某在敦煌市医院住院治疗,花去治疗费用约10万余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吴某诉至敦煌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遇魏某饲养的犬时,电动自行车发生侧翻,造成吴某受伤。魏某作为犬的主人遛狗时应对其犬尽到安全看管的义务,其在犬未拴牵引绳的情况下,让犬自行随意跑动,以致发生事故,故魏某应承担责任,赔偿吴某的损失。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行驶中,未尽到安全注意防范义务,亦有过错,可减轻魏某的责任。根据过错程度,结合本案案情综合判断,吴某应自负70% 的责任,魏某承担30%的责任。
法官寄语
自今年5月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现遛狗不拴绳行为将涉嫌违法。发生事故,狗并没有错,错在养犬人自身行为是否合法,只有养犬人自觉遵守文明守则,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才不会让狗狗一次次成为舆论攻势下的“公敌”。所以,大家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而市民遇到陌生犬只不要随意触碰和挑逗,以免发生伤人意外时出现责任纠纷。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