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8年11月,祁某和龚某签订施工工程合同,龚某完成工程后,向祁某追要工程款未果。2019年6月,在鸣沙山月牙泉景区,龚某使用钢绳锁链将祁某私人奔驰车轮锁住,致使车辆部分部件损坏,并故意用钢绳锁链将祁某的车辆副驾驶玻璃、右侧叶子板等部件损坏。龚某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由敦煌市公安局给予了行政拘留处罚。为修理损坏的车辆,祁某花费各项费用4万余元并诉至敦煌市法院要求龚某支付修车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龚某在与祁某产生纠纷时未能正确处理,故意损坏祁某财物,可认定其主观具有过错。但是,因祁某未向龚某支付工程款,才导致龚某故意毁损其财物,以达到索要工程款的目的,故祁某对本案的发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龚某故意毁损祁某车辆的行为与祁某产生维修车辆花费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龚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每一个债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不可因此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临近年末是讨债、讨薪较为集中的时期,债主要理性、依法讨债,切莫因自己的非法行为使经济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否则将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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