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5月26日下午,某小学上活动课时小丽与小尼相互争抢剪刀的过程中,剪刀戳进了小江的左眼致使其眼睛受伤,小江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治疗检查费共近20000元。经鉴定小江系八级伤残。某小学在某保险公司参保校(园)方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每人每次的赔偿金额为30万元。
问题:小学和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小江、小丽、小尼系某小学的学生,由于小学的教师在工作中失职,未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管理与保护义务,致使学生小江受伤。小江要求某小学赔偿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支出的起诉合理。因某小学为所有学生参保校(园)方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在校(园)方责任险责任限额30万元范围内进行赔偿。
案件启示:
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校园场地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2、临时教学器材存在安全隐患;3、学校在教学过程中未尽教育、管理职责;4、学生自我保护和安全意识欠缺。对此法官建议学校要定期排查校内设施安全隐患;合理安排校内活动;对学生课间活动情况多观察,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根据实际情况为孩子投保意外伤害险。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