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被告人郭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其违法所得2049940.68元依法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利用其担任瓜州县双塔镇中心小学会计、保管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签和财务审核签章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公款支出项目的方式,先后通过现金支票、网银转账、财政支付平台,挪用双塔镇中心小学基本账户中的公款共计2049940.68元,并将挪用款项大部分用于网络博彩,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财务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郭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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