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用工形式复杂灵活,给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巨大影响。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小郑在网上看到梁某、于某以某公司名义发布的招工信息后与梁某、于某二人联系,跟随其前往瓜州县开始枸杞采摘工作。在此期间,小郑从枸杞地回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公司未与小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其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小郑申请仲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小郑在看到梁某、于某以该公司名义发布的招工信息后才跟随二人前往瓜州采摘枸杞,应视为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工作地点后,由梁某、于某安排小郑的食宿、出行、考勤和工资发放,小郑从事的工作也是枸杞采摘,与该招聘信息中需求内容一致,工作任务量也与劳动报酬相互挂钩,梁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股东,可视为该公司对招聘信息知情。因此,小郑与该公司已形成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遂依法认定小郑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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