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服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该行政机关因办案程序违法,被依法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决定。
原告彭某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相互撕扯,使自己和对方都受伤。纠纷发生后,该行政机关对彭某以殴打他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后彭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机关程序违法,但未对行政决定予以撤销,彭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案件办理超过法定办理期限。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行政机关先以彭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对其进行了处罚告知,后又以彭某殴打他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才对彭某进行处罚告知,未给予彭某行使申辩权的合理时间,剥夺了彭某申辩的权利,也未根据相关规定将对彭某的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综上,被告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程序严重违法,被依法撤销。复议机关确认行政机关程序违法,但未对行政处罚予以撤销,其作出的复议决定被一并撤销。
此案的审理,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职权法定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感、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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