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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法院:审理首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

来源:肃北县法院 作者:李玲玲 责任编辑:肃北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7 17:06:4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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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院审理了首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将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1618酒销售给被告人甘某,甘某后将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1618酒售销给被害人朝某,销售金额16余万元,违法所得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甘某、刘某主动退赔部分赃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刘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甘某、刘某自愿退赔退赃,认罪认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不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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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它不仅是不同商标或服务的外部识别标志,还承载着企业的信誉、文化等更深层次的内容。但有些人为了牟取知名注册商标所带来的“红利”不惜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学会辨别相关产品品牌的真伪,一旦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避免因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导致财产损失或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