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笔贷款我没有见过一分钱,钱是他用的,我只是去银行签了个字,谁用的钱谁还,我的钱不能扣划,你们也不能冻结我的账户!”“谁用的钱还不上谁去找谁,找我们干什么?”“你借钱为什么不还?这么坑我们!”近日,在金塔县法院执行局,多名案件被执行人情绪激动,口角相向,并向执行法官质问为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且均不愿意履行案件执行款,便出现了开头这一幕。
事情还要从一开始说起,几年前,被执行人刘某,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了一笔二十余万元的贷款,并找了亲朋好友作为担保人到银行签了贷款担保合同,后银行审核并向刘某发放了该笔贷款,刘某将贷款用于经营所需。在还款期限内,刘某向银行偿还了少部分贷款及利息,因其经营出现问题,后续还款一直没跟上。银行遂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最终判决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向银行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及后续产生的利息,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到期后借款人仍未还款。于是银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向所有被执行人送达后即采取了强制冻结账户的措施,冻结了几名担保人账户的存款共计50000余元,但几名被执行人到庭后,都表示自己当前无能力还款,谁借款谁偿还。经过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向被执行人讲明了贷款担保连带清偿的责任义务与救济权利,几名担保人才安静下来,并平心静气与银行进行沟通,最终银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担保人也同意由人民法院扣划其名下存款用于偿还部分银行贷款。
借由此案再次提醒大家,借款担保不是签字了事,当在担保人一栏签下名字的时候就该清楚,如果借款人不还款或还不上款,担保人就有连带清偿义务,也就是得替借款人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当担保人还完全部借款后,可以凭还款凭证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进行追偿,但整个过程耗时耗力。替人担保必须考虑自身的还款能力等综合状况,不能因一时情面顾头不顾尾,致使多年交情就此形同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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