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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将法庭搬入寻常百姓家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韩婧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17 8:45: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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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运用别样的方式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件。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6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胡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轻铃牌电动三轮车,沿敦煌市沙州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街小学前道路处时与道路西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胡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58.78mg/l00mL,属醉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案情,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与胡某联系得知,胡某因胯骨骨折卧病在床,行动不便,鉴于该案件系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时间紧、任务急,承办法官与被告人取得联系,确认胡某家的具体位置后,及时与检察官及办案民警进行沟通,果断将庭审搬入胡某家中,在百姓家中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件。

庭审中,承办法官认真耐心地向胡某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胡某释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办案原则,胡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本案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胡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近年来,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频发,逐年上升趋势愈加明显。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酒驾害人害己,不要心存侥幸。你的行为不仅仅是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了污点,更重要的是可能影响子女的前途。奉劝广大司机朋友,请自觉拒绝酒驾,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要用孩子美好的前程为你的行为买单。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