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某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小区路口与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林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踝关节骨折。花费住院费、门诊费若干。王某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王某及保险公司未主动赔偿林某的各项损失,林某遂将王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此次事故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书,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划分双方的责任。
法官释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赔偿顺序应为:首先,无论事故双方各自什么责任,均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次,不足部分按照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承担。如果事故双方为机动车,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如果事故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非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后,仅有一种情况是机动车方完全不承担责任的,就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在本案中,林某的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已获得赔偿,因此王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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