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瓜州县某液化气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7只已充装的过期气瓶,遂向瓜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督办通知。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间,瓜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该案相关情况做进一步调查,在该液化气公司现场对前期调查的7只气瓶再次进行了确认,其中6只气瓶已过检验日期,1只气瓶没有检验日期。调查中,该液化气公司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2020年9月,瓜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液化气公司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向该液化气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液化气公司罚款6.5万元。后瓜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三次向液化气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但液化气公司均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履行义务。2021年11月,瓜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瓜州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审查后认为,瓜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强制执行瓜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液化气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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