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张某向杜某借款2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谢某为张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在借条中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经杜某多次催要,张某拒绝还款且无法联系。2018年6月,谢某表示继续为张某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直至张某本息还清为止。经杜某多次催要,谢某先行替张某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24800元。后谢某向张某催要未果,故向敦煌市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应当予以归还。谢某替张某偿还借款本息24800元,有其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谢某作为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张某承担偿还责任,故法院对谢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解析:
追偿权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是基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产生的,属于新成立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3.各种费用的利息;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作为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应及时,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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