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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让惩罚性赔偿为食品安全护航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马艳霞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24 8:55: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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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快捷方便

价格实惠

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心仪的商品

网上购物成为一种时尚

但是

网购虽然物美价廉

但也存在各种粗制滥造

一不小心

就会中招

案情简介:

马某通过某宝网在某店铺购买海参干货30份,共花费七千余元。马某收货后发现干海参没有标明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等基本信息,马某随即委托专业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结论为:该样品不合格。后马某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与商店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涉案海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在本案中,马某购买的涉案海参没有任何标签、生产日期以及其他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故本院最终判决:一、商店退还马某购物款七千余元,同时马某将海参退还该商店;二、商店支付马某十倍赔偿金七万余元。

法官提醒:

商家: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食品领域的法律底线任何人都不得触碰。网络平台也不是法外之地,经营者在网络上从事经营活动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假一罚十”是商家对商品质量的诚信保证和罚则承诺,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如商家知假卖假,应支付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提高警惕,如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保留证据,通过协商、投诉等途径解决问题,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同时,消费者应合法、理性维权,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