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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望佳敏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24 17:21:3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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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

2021年1月,甲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在网上投保了某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为乙某,受益人为甲某。在勾选被保险人乙某生活习惯时,由业务员逐条向甲某、乙某询问,根据其的回答业务员在网上勾选,甲某所有选项均选择了否,在健康声明处乙某均选择否并签字确认。自2021年2月起,乙某因心悸前往医院治疗。2021年4月,乙某因5个月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心悸、胸闷等症状及1周前发觉上述症状再次发作,胸闷气短明显,遂于敦煌市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心率失常等,后又前往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以心脏肿物、肺动脉高压、心脏扩大住院治疗。之后乙某于6月底至7月中旬向某保险敦煌支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敦煌支公司拒绝理赔,乙某遂诉至敦煌市法院。

法官释法: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投保人来讲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义务上。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多少和是否承保,取决于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危险的正确估计和判断,而保险人如何估计保险危险发生的程度,只能以投保人的真实陈述为基础。本案中乙某隐瞒了在投保前身体出现心悸、胸闷、气短等症状,属于隐瞒了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甲某、乙某对于身体状况的告知直接关系到某保险敦煌支公司是否将采取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核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提高保险费率。电子投保单投保须知栏第10条的内容为:“请您知悉,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涉嫌保险欺诈将承担以下责任:……民事责任,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款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甲某、乙某在其下方的“同意接受上述条款”方框内打勾。从该签署电子保单的过程来看,甲某、乙某应当知晓未如实告知的后果,故某保险敦煌支公司已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依据保单约定,乙某主张赔偿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投保人在购买健康类、医疗类保险时,需要进行健康告知,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前患有某种疾病,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或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