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2016年,甲某向银行申请贷款250000元,由乙某、丙某等7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甲某未及时偿还,银行催要无果后,于2019年诉至本院。本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甲某偿还银行借款及利息331788.61元,乙某、丙某等7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甲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银行与乙某达成协议,由乙某代甲某清偿贷款64500元。现乙某起诉甲某、丙某,要求其偿还乙某垫付的贷款。
法官释法: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乙某履行了担保人义务,代甲某清偿了部分贷款后,有权向甲某追偿,乙某要求甲某偿还64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乙某、丙某等担保人之间未约定保证份额,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此案中,7位担保人每人应承担的份额为47398.37元,现乙某已代为履行64500元,故丙某应在47398.37元范围内对甲某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追偿权纠纷案件较多,主要原因是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为了逃避债务远走他乡下落不明,担保人为了自身的信贷信用不受影响会与银行协议代借款人偿还部分甚至全部款项,之后再向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追偿。借款有风险,担保需谨慎,在给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多方考察借款人及其他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及偿还能力,仔细阅读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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